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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修改后的《条例》注重源头减量,鼓励快递企业回收快件包装材料,设定多项罚则,餐饮、旅馆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罚重点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多次违规或将被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垃圾混装混运也将被处罚。修改后的《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等四大类
垃圾分类,首先是明确分类标准。为方便公众分类投放垃圾,避免产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了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垃圾分类容器怎么设置?会不会“撤桶”?修改后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修改后的《条例》三十六条具体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https://bjljflyy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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