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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胎协议火了!这完全不像是夫妻而是两个讨价还价的生意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更新时间:2018-06-01 16:48  浏览次数:33

自从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后,二胎生还是不生,成了大多数家庭都在考虑的问题。

有些家庭欢欣鼓舞,有些妈妈却倍感纠结:

——我已经快40了,想生二胎,却又觉得年纪太大,好纠结。

——我大宝是个儿子,想二胎生个闺女,又怕不能如愿,所以下不定决心。

——我也想给孩子一个伴呀,可是我和丈夫工作忙,也没人帮忙带,再生一个又怕吃不了苦,纠结啊啊啊!

——每次家庭聚会,亲戚总是催我生二胎,但是我真的不想生,养一个压力已经够大了

……

律师解读:

这份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完全不像是夫妻二人,而像是两个讨价还价的生意人。

那么关于此类二胎协议或者是夫妻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关于财产约定。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上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如果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在自愿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约定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这类约定出于非自愿甚至胁迫的情形,那么类似净身出户的约定恐怕会因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显失公平而不被法院支持。

其次,关于生育二胎的约定。生育权是一项人身权利,并不能用类似二胎协议的形式来约束。作为女方,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男方以罚款甚至离婚后净身出户的“约定”,来约束女方生育,恐怕是得不到支持的。如果男方确实想要二胎,而女方以流产等方式威胁,甚至私自堕胎,男方可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也明确作出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二胎协议火了!这完全不像是夫妻而是两个讨价还价的生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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