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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公寓》7年知识产权纷争 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更新时间:2018-08-20 14:00  浏览次数:21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未明确经济对价,因此高格公司并无向联凡公司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合同义务。

《爱情公寓》7年知识产权纷争 原投资方一审败诉1

《爱情公寓》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张海燕 日前,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爱情公寓》电视剧1、2部投资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凡公司),诉摄制方上海高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格公司)的知识产权纷争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联凡公司全部请求,给长达七年的知产纷争画上了句号。

据悉,联凡公司是“爱情公寓”网络社区的经营者。2008年5月,高格公司找到联凡公司,想要拍摄一部情景喜剧,由联凡公司提供资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剧本并进行摄制。

随着前两部剧集热播,续集拍摄提上了日程,制作成本也随之提升。高格公司提出《爱情公寓3》需要投资5000万元,而联凡公司只愿意出资50-100万元,并以前两部剧的相关权利和市场影响力作为投资,以获得后续剧集5-10%的收益。但是高格公司对此并不同意。

2011年2月11日,在双方拍摄并未谈拢的情况下,联凡公司出具《续集开发授权声明》,同意授权高格公司拍摄《爱情公寓》续集,并有权处理该影视剧系列相关制作、开发等等事宜。高格公司出具《续集开发声明》承诺,续集继续沿用“爱情公寓”名称,不可擅自更改,联凡公司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

此后,高格公司和联凡公司未再就《爱情公寓》后续剧集的开发、制作签订其他协议。高格公司与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迪加公司)拍摄、制作了电视剧《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联凡公司并未投资参与其中。

2015年6月18日,联凡公司向法院起诉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认为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拍摄的3、4部侵犯了1、2部的著作权,并且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16年4月18日,联凡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被法院允许。

《爱情公寓》7年知识产权纷争 原投资方一审败诉
网址:http://fannawang.com/news/show-55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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