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意了,这些社保缴纳行为千万别再有了,那么,在现有的规定里社保缴费方面,哪些行为不可有。
一、不缴社保
社会保险主要是由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构成,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养老、医疗等待遇都将不能享受。
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称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还有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发放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也是不可取的。
二、低缴社保
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
但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不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按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社保缴费打了折扣,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也会打折扣。
三、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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