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非神,谁也无法预料未来。这种不确定性也正是创业的魅力之所在。因此,在创业之初,就需要设计合伙人的退出机制。怎么设计?应该在合伙人协议中约定退出的原则与条件。丑话讲在前面,既不伤和气,好合好散,也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特殊情况下合伙人的强制退出问题。如果某个合伙人严重损害了公司或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或者在理念、品格、能力等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该考虑强制退出的问题。
当产品出现时,可能不存在一个明确的市场,你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更无法准确地预测市场容量,需要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中作出决策。
于此相反,多数的创业理论以因果推理或预测推理为内核,通过预先确定的目标和一系列给定的资源,寻求最有效的手段实现既定的目标。这个显然难以解决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所面临的这个“内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和资源、外难以界定清晰的目标”的内外交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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