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向眼视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详细解读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激光近视弱视治疗仪类产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激光近视弱视治疗仪类产品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各省局不得再受理相应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已受理的激光近视弱视治疗仪类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应当立即停止审评审批,要求注册申请人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
激光近视弱视治疗仪俗称“哺光仪”,由于哺光仪市场目前尚未形成相关标准,产品并不成熟,以至于不时有不规范现象发生。执法人员就激光近弱视治疗仪类产品存在的风险及管控要求进行了政策宣讲,督促各眼视光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购货渠道正规及产品可溯源性,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该局将持续强化监督检查,紧盯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依法依规打击不法行为,维护青少年健康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做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