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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
2019-09-09 16:38  点击: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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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免据的当天:先开其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8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晶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相关祝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9)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直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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