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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上海社保五险代理

详细说明发布时间:2018-05-03 11:01 浏览次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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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骏伯人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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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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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一些工作季节性较强的私营企业,招录新的员工时自行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在试用期满之前,就将尽职尽责的职工辞掉。被辞退人员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往往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打发了事。然后,用人单位再招工,再辞退,以此规避社会保险义务。

小张2009年1月10日到某公司应聘,双方签订了2年的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月15日,小张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不能给你缴保险费。”到了4月份,小张说:“我已经过了试用期,这回该给我办理社会保险了吧!”然而,公司却说:“你的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现在还不能给你缴费。”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才撤消了随意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从2009年1月10日起为小张补缴了养老保险费。

那么,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呢?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看出,试用期不是某个单位或个人自主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确定试用期的长短。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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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专业服务14年,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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