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申领率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基准费率浮动,并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是指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差额与收入之比。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和省确定并公布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系数乘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之积。
第四条 本市失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一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首次失业保险申领率考核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今后以此类推。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用人单位浮动档次及缴费系数: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第四档: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六条 本市上一个自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低于10%的,下一浮动周期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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