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缴费标准
(一)职工医保。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结算缴纳: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按缴费基数的8.4%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6.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按缴费基数的4%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3.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二)居民医保。个人缴费2017年度为每人每年120元,2018年度提高为每人每年150元。
二待遇标准
(一)住院待遇。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在规定限额内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共同支付。
报销比例基年度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一类医院(90%)、二类医院(80%)、三类医院(70%),年度支付限额为35万。
当年度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普通门诊待遇。
1.参保人在本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包括享受签约家庭医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单次支付比例为70%,每次支付限额为30元,每人每年累计支付限额为150元。参保人同一次门诊就医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体普通门诊待遇(含一般诊疗费)单次限额30元、年度累计限额150元提高到单次限额100元、年度累计限额1000元。
2.自2017年7月8日起,将普通门诊诊查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3元/次的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副主任、主任医师、名专家、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等各项门诊诊查费均以此为报销标准。
(四)大病保险待遇。
1.大病保险对参保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承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再给予二次补偿。
2. 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城乡居民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80%(2000元/年),报销比例统一为80%,并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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