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人们一般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劳动者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的受益人,自身并无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便社会保险中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部分,也是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因此,即便劳动者存在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想法,也不可能实现。
但实际上,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时候,尤其是对刚入职的员工,用人单位需为其办理社保账户开户手续或者转移接续手续时,需要提供劳动者的照片、hukou本以证明hukou类型等。在劳动者不配合提供这些资料的时候,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实务争点】
实践中,对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中也并未规定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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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韶关社保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缴纳基数2692,单位比例14%,个人比例8%;
工伤保险:缴纳基数3287,单位比例0.24%,个人比例0;
失业保险:缴纳基数1410,单位比例0.64%,个人比例0.20%;
生育保险:缴纳基数1410,单位比例0.9%,个人比例0;
基本医疗:缴纳基数3287,单位比例5.5%,个人比例2%;
大病互助:单位缴纳132元/人/年;
社保合计:单位719.27元,个人283.92元,合计1003.19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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