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由于装饰装修资质是营业执照的后置,部分企业在未取得装饰装修资质就开展经营活动,发布有关装饰装修广告。《规范》要求发布装饰装修广告,必须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业企业等相应资质。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书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发布。
《规范》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审核装饰装修广告时,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广告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针对有的广告发布者将广告与新闻栏目混淆,导致消费者分不清究竟是新闻宣传还是商业广告的问题。《规范》要求发布装饰装修广告须在广告页面、画面的醒目位置标注“广告”提示用语,视频广告应当全程持续标注,音频广告应当在广告前和广告末用语音提示。
为防止装饰装修广告虚假代言,《规范》要求广告必须客观真实,代言人必须是完整接受过该装饰装修企业服务的真实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审核装饰装修广告,应当查验代言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消费合同复印件、授权证明等证明材料,并登记代言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等,作为广告审核资料一并存入广告业务档案备查。
一般情况下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装饰装修企业在广告中对涉及产品、材质、价格、数量、优惠内容、赠送商品或服务、工程质量、环保指标等具体确定的允诺事项应当视为要约。但有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任意虚假夸大,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埋坑”“套路”,不将广告宣传内容纳入合同。声称广告宣传仅为要约邀请,不履行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允诺事项,侵害消费者权利。《规范》明确广告内容中应当含有广告主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受该允诺事项约束的用语。广告允诺事项构成要约要件的,要求在广告页面、画面的醒目位置标注“本广告允诺事项,属于要约”及其类似的声明。
《规范》还要求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装饰装修企业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如宣称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装饰装修企业,所有广告信息不代表对装饰装修事项作出承诺等。
《规范》要求广告涉及价格描述的,应当为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误导他人交易。对折价优惠要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规制虚构原价、虚构降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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